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申请条件的单位。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l.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征地手续巳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二、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2.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第十条 。
3.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
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24。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交通运输局,分为三级,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
1.权责划分(国家):
国家管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办理。
2.权责划分(省):
省管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办理。
3.权责划分(市):
对珠海市辖区内市管权限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办理。
四、许可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征地手续巳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申请审批表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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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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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份数(份/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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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份数(份/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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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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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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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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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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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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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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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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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其他验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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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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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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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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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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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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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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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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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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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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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
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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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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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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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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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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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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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资支付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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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
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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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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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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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
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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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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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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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
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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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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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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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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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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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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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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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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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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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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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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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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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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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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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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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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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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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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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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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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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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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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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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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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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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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登记、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及安全措施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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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
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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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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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工作日。自收到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20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10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1、申办,申请人到窗口办理事项;
2、受理,工作人员基本信息核对、申报资料预审核等,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组织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等进行审核;
4、审批,对申办事项决定是否同意;
5、获取办理结果,出具书面决定或制作相应证件,并送达申请人;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珠海市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窗口地址:珠海市香洲红山路230号
窗口电话:0756-2519668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www.yifapaper.com/gzhd/zxtstj/,可电话查询(0756-2519668)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www.yifapaper.com/gzhd/zxtstj/,可电话投诉(0756-2263648)或窗口投诉。
3.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相关信息见网址:行政复议:http://www.zhfzj.gov.cn/index.asp;行政诉讼:http://www.zhxz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