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申请条件的单位。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审核批准;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二、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2.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七条。
3.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 第十五条 。
4.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粤府令第98号) 第二部分第31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交通运输局,分为三级,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
1.权责划分(国家):
国家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2.权责划分(省):
省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3.权责划分(市):
负责珠海市辖区内市管权限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四、许可条件
1.满足下面条件的,予以审批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审核批准;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申请审批表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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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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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份数(份/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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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份数(份/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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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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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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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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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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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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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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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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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其他验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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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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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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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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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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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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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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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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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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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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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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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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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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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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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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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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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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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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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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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
0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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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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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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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
0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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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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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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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
0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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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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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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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
1
|
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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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工作日。自收到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90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30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1、申办,申请人到窗口办理事项;
2、受理,工作人员基本信息核对、申报资料预审核等,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组织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等进行审核;
4、审批,对申办事项决定是否同意;
5、获取办理结果,出具书面决定或制作相应证件,并送达申请人;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珠海市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窗口地址:珠海市香洲红山路230号
窗口电话:0756-2519668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www.yifapaper.com/gzhd/zxtstj/*,可电话查询(0756-2519668)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www.yifapaper.com/gzhd/zxtstj/,可电话投诉(0756-2263648)或窗口投诉。
3.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相关信息见网址:行政复议:http://www.zhfzj.gov.cn/index.asp*;行政诉讼:http://www.zhxz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