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物价局2010年1月13日以粤交运〔2010〕57号发布 自2010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我省道路汽车运费的计算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道路汽车运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 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六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七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l千米。
二、里程确定
省际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广东省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因自然灾害、道路维修等原因车辆需绕道或改道行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
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第八条 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l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l千克计重量,计件行包折算计重(附件1)。
第九条 计时包车计费时间计时包车的计费时间按照实际承运时间计算,不包含因承运人延误时间或者承运车辆发生故障等情况未能连续履行合同的时间。
第二节 计价规定
第十条 车辆类型等级划分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办法》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商务客车暂行规定》见附件2。
第十一条 车辆通行费是指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道路运输经营者按以下计算方式计入票价:单座车辆通行费(元/座)=单车单程车辆通行费总额/(座位数×实载率)(直达车型实载率按45%计算,普通车型实载率按50%计算,实行年票制地区本地车辆的单车单程车辆通行费总额按外地同等类型车辆单次通行费用计算)。
第十二条 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含1. 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米-1.5米(含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免费携带的行包体积不得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超过部分按计费行包计收费用。
客运车辆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同时每位乘客只限带一名免票儿童。
第三节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十三条 除农村客运外的班车客运(含旅游班线客运)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上限票价,运输经营者在不超过上限票价的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实际执行的具体价格(以下简称执行票价)。
前款所称旅游班线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按照班车运行方式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十四条 客运票价构成: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单座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按《广东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表》(附件3)执行。
旅客站务费:按站级标准收取,一、二级站为1元/票;三级站和四级站为0.5元/票,简易站免收旅客站务费。
燃油附加费执行标准另文下发。
第十五条 运费单位客运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超过10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以1元进整。
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费按0.18元计算。每张行包运单费用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六条 在我省始发的跨省班车客运运价按我省公布的上限运价及线路总计里程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 相同装备等级车辆及营运方式的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的执行票价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八条 加班车客运运价按照相同类型等级班车客运运价执行。
第四节 农村客运票价
第十九条 农村客运是指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县域范围内所有班车客运和毗邻县的毗邻镇域间的班车客运(毗邻镇不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珠三角地区(深圳市除外)县域范围内所有通村班车,主要为农民出行服务,具有公益性质的道路客运方式。全省农村客运经营线路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进行公示。
农村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由始发地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票价构成,并充分考虑农村客运线路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政府对农村客运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拟定定价方案,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客运票价总体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三章 货物运输价格
第二十条 货物运输及通过客运车辆进行小件货物运输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一条 货物运价里程单位及里程确定,按本细则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确定。
第四章 政府指令性运输价格
第二十二条 政府指令性运输是指根据政府指令性任务开展的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运输活动。
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参照始发地同等类型车辆、同一班车旅客运输线路的执行票价和始发地货物市场运价核定。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产生的其他费用,可由指派指令性任务的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价格制定及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际、市际班车客运票的上限票价由始发地的地级以上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县际班车客运票的上限票价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县(市、区)内班车客运票的上限票价由县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班线,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根据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计算上限票价,填写《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申报(备案)表》(附件4),按定价权限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申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不超过上限票价的范围内制定执行票价,并在执行前5个工作日向有定价权的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进行公布。
经批准新开班车运行线路的客运票价按前两款核定并备案。
第二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附件5)实行明码标价,在汽车客运站等醒目位置公布票价,并严格按公布的票价执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对明码标价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向核定票价的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执行。
第二十七条 班线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上限票价、执行票价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包车(旅游)旅客运输、粤港澳旅客运输及商务客车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
第三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制定货运价格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货物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货运价格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运输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托运人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汽车运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票价备案的;
(五)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监测。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上涨时,可以依法定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汽车客票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和广东省物价局。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0年1月30日起执行。《广东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运〔2001〕484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