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珠海市交通运行效率,规范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现状及标准,编制了《珠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200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2010年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对交通影响评价与城乡规划体系的关系、技术方法要求等进行了规定。此外,2010年我市政府批准正式实施《珠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管理制度》。
伴随着珠海城市的高速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攀升,交通问题逐渐显现,并开始制约城市的正常发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作为协调城市开发与交通关系的一项技术性措施,可以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对城市发展的引导作用,减小项目建设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使得城市开发更加合理,促进用地开发与交通的良性互动。
二、《办法》的制定必要性
珠海市自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以来,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珠海市交通影响评价由于缺乏评审流程、技术标准等相关规范,制约了交通影响评价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通影响评价定位不清晰,法定效力不明确。由于定位、功能、法定效力的不明确,致使对于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各主体的认识存在明显分歧,造成交通影响评价和前、后续环节的审批及管理工作存在脱节的现象。
(二)交通措施难以落实,交通影响评价机制待优化。在交通影响评价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规定和机制保障,无法强制要求开发单位承担相应的交通改善责任,致使交通措施无法落实。
(三)缺乏相关技术标准,交通影响评价质量参差不齐。目前,珠海市缺乏符合自身实际的相关技术标准,技术门槛较低,导致目前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交通影响评价功效的发挥。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上把好项目交通需求及交通影响,提升城市发展质量,亟需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对我市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管理、技术标准等方面予以规范。
三、《办法》的制定原则
(一)有法可依原则
在《办法》编制过程中坚持有法可依的原则,一方面遵循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另一方面弥补交通影响评价管理方面的不足,适应我市实际需要。
(二)纲领性原则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针对多部门协作的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合理的纲领性规定,各相关单位部门在遵循《办法》的纲领性规定下,因地制宜的采取适合本单位、本部门的管理措施。
(三)监督原则
在制定《办法》时,明确提出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意见落实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办法》的制定依据
主要的参考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具有法定义务组织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城市交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以及其它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也为本办法的制定提供了法规依据。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适用范围、评价依据、开展交评的阶段、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等内容;第二章简易程序,规定了简易评审程序启动阈值、报建阶段的申请材料和简易程序流程等内容;第三章一般程序,规定了一般程序启动阈值、报建阶段审查申请和一般程序流程等内容,第四章评价结论规定了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结论、评审意见效力、意见落实主体及参与验收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了片区评价、鼓励创新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涉及城市规划内容调整的交通影响分析,如城市规划土地性质变更、容积率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等,不属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城市规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提供交通影响分析意见。如果交通影响评价建议的交通改善措施涉及对相关法定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定规划调整和修改的程序办理。
(一)关于部门职能分工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规划、建设、国土、市政、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职责参与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中对交通影响评价“主管部门”作出说明:“是指城市和镇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并代表人民政府管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事务的职能机关,包括作出决策和共同商定作出决策的相关部门”。
本办法规定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及技术指引,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
市、各区及各功能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开展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区域内及由市政府指定横琴新区管委会负责的规划和建设区域。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阶段划分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大型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作为该项目立项、规划和设计的依据。”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在提供规划设计要点(招拍挂的土地出让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本办法将交通影响评价分为选址阶段和报建阶段两个阶段。明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在选址(包括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或报建阶段进行。选址阶段已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在评价年限内报建的,报建阶段无需再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此外,如项目修改城市规划的过程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经提供交通影响分析意见并被采纳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从而避免重复审查工作
(三)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
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要参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本办法明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根据规定阈值分别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进行评审,未达到规定阈值的项目无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简易程序的审查内容较一般程序少,适用于规模不大的项目,重点审查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布局、交通组织流线和管理方案,包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机动车停放等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加快审查流程。一般程序适用于对交通影响较大的项目,需要按照国家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和《珠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技术指引》的要求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报告数据应当真实客观,分析应该科学合理。
(四)交通影响评价的技术支持
一方面,本办法规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工作及技术指引。建立交通数据平台,及时发布交通影响评价所需交通量等数据,规范数据来源。市、各区及各功能区的规划、建设、国土、市政、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相关资料,为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
另一方面,本办法规定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相关工作指引及技术指引。具体是《珠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技术指引》,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内容、审查流程和技术指指引进行进一步规范。
(五)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
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国家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出具未达显著、显著经改善可接受、显著不可接受三种影响等级结论,并提出优化建议和改善措施。
报建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不再出具交通影响评价等级结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与周边交通的关系、公共交通条件、内部交通组织、周边配建建设时序等内容提出优化建议和改善意见。
(六)交通影响评价的效力
本办法明确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中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相关的改善意见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验收的参考。
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评结论为显著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对其选址或报建的规模、使用功能等提出调整建议。
(七)改善措施监督管理问题
为确保部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落实。《办法》制定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核查建设项目按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实施情况。用地红线内未按交通影响评价改善措施实施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八)鼓励创新
为促进片区协调发展,市、各区及各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地块邻近、建设时序相近的若干个建设项目可以整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梳理优化片区的交通组织方案,解决片区的交通问题。此外,鼓励各区应用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实施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各区及各经济功能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启动阈值、资料要求、工作程序等制定相关规范。
(九)档案管理
为规范交通影响评价措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落实程序,本办法规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交通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各区及各功能区开展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材料的电子版本应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