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17年1月6日起实施。现对《办法》的内容进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加快交通信息数据管理办法编制,以更好推进交通数据资源的采集、汇聚和应用,规范交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升为行业管理和社会公众服务的决策支持能力。
我市于2013年编制完成《珠海市智慧交通系统规划》,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智慧交通系统规划的批复》(珠府批 〔2014〕130号)和《关于研究当前及近期交通项目建设工作的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3〕242号),确定由“珠海市交通规划研究与信息中心作为智能交通建设的牵头单位、执行机构和数据汇聚中心。数据标准、数据采集及管理办法由该中心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为推进我市智慧交通数据标准化建设,我局牵头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参考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参考依据如下:
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
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5);
4.《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2015.11);
5.《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6.《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智慧交通系统规划的批复》(珠府批〔2014〕130号);
7.《关于研究当前及近期交通项目建设工作的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3〕242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管理职责和机构、交通信息资源数据采集、汇聚、传输、交通信息资源保管、交通信息应用及共享、交通数据资源安全、保障监督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八章三十七条。
(一)管理单位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交通信息资源是指各相关单位在建设、管理、服务过程中产生涉及交通的数字化信息。其中,“相关单位”是指,在交通运输活动中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交通行业规划、咨询、建设、施工、监理、运营、服务等从业单位。具体包括市国土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口岸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公路局、市港口管理局、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市交通规划设计院、珠海交通集团、珠海城建集团以及从事我市交通规划、咨询设计、建设、运营的单位或部门。
《办法》第五条规定: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全市的交通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全市交通信息资源的管理工作。即确定市交通运输局是《办法》的行业主管部门,市交通规划研究与信息中心是《办法》具体承担单位。
《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环保、市政园林、公路、统计、气象、口岸等政府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网络服务商等相关企业单位积极配合做好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是《办法》的具体执行单位。
(二)交通信息资源采集、汇聚与传输
《办法》对交通信息资源在规划、建设、运行、养护的全生命周期中产生的交通信息数据资源的类别、名称、表达形式、更新频度、共享方式等作了具体要求。
《办法》第九条规定:市交通信息资源的类别、名称、表达形式、更新频度、共享方式等按《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综合服务标准体系》(附件)执行。《办法》的附件《珠海市交通信息分类列表》对时空信息数据、道路交通数据、公共交通数据、轨道交通数据、慢行交通数据、静态交通数据、铁路交通数据、水上运输数据、航空运输数据、其他数据等十大类数据进行了详细说明。具体包括数据的管理单位、类别、数据信息名称、表达形式、更新频度等项目的分类列举。
《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各类交通信息资源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的规划实施应纳入所属交通工程同步建设,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技术发展和运行管理需要,及时更新和升级交通信息化系统。已建的交通信息化系统不符合数据采集要求和共享规定的,应逐步改建。各相关单位的信息提供系统,应按照《办法》所规定,并在市交通规划研究与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对已建改建、未建新建的信息系统进行同步建设和统筹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各类交通信息资源数据的采集技术手段、采集颗粒度以及处理模型应满足数据采集、共享标准的要求。不同的信息提供单位存在着不同的信息数据特点,因此《办法》提出了满足采集共享要求。
为确保交通信息的安全、保质传输,《办法》第十七、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各相关单位的交通信息资源应依据信息传输标准传输数据,如需更换传输方式应提前三个工作日报知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因系统故障、系统升级等需要临时关闭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报知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各相关单位在信息传输中,应保证信息的传输安全、传输质量。
(三)财政保障制度
为保证交通信息系统的资金来源,《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标准化信息资源数据汇聚产生的交通数据接口及系统开发费用列入财政预算。通过财政预算保障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
(四)交通信息资源保管
为保证交通信息的安全保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及各相关单位应保障交通信息资源在采集、传输、处理和应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和质量,做好信息灾备工作,避免造成数据的缺失、泄露。取措施保密共享的数据,防范数据泄露损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在数据保存期限上,第二十一条对定了交通信息数据保存期限应依据数据存储标准要求或交通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具体实施,原则上视频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静态信息永久保存。第二十二条 交通信息数据的存储方式应依据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数据存储标准,如有其它情形应提前告知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
为了保证交通信息存储质量,《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各相关单位应保证信息数据的存储质量,不得在存储过程中丢失、篡改数据。
(五)交通信息资源的应用与共享
交通数据的收集汇聚是为了更好的应用,服务于出行者和管理者,因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各相关单位应在符合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在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的指导下,安全、合理、有效的利用交通信息资源。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应建立交通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网站、APP、交通服务热线、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综合交通信息服务。
为更好的共享交通数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市有关单位若需要本办法规定的交通信息资源开发研究,可以向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遵守交通信息数据保密要求。
(六)交通数据资源安全
为确保交通数据资源安全,《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各相关单位应保障交通信息资源在传输采集、传输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不得因人为原因造成数据的缺失、泄露,如因故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数据安全问题,应12小时内告知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
第三十条 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应保障汇聚的各类交通数据资源的安全性,应对保密共享的数据进行保密,不得因数据泄露使得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
(七)保障监督与法律责任
定期检查制度。《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相关单位负责对汇聚到平台的各类交通数据进行数据种类、频度的定期检查,发现数据质量、数据内容等问题应及时调整,并相互抄送告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交通信息资源提供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予以通报。被通报后仍不按规定提供数据的,将纳入企业诚信和服务质量考核。
在处罚方面,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委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不按照规定传输可全面共享的数据的行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责令改正,并依据《统计法》《港口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邮政法》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委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