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编制的背景
近年来网约车发展迅速,除了能提供更为便利和丰富的出行选择之外,也显现出一些问题,如运营安全和乘客权益未能有效保障等。基于可持续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需要,国家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国家网信办于2016年7月联合印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指导各地开展相应立法工作和新业态下的行业管理工作,并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落地细则。经过深入研究、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一系列工作,我市制定了《管理规定》,在国家《暂行办法》的基本框架下细化了要求、程序和规范,完善管理制度。《管理规定》将于今年7月10日实施。
二、《管理规定》起草的必要性
(一)维护社会稳定和行业健康的需要。除了运营安全未能有效保障等问题外,近年来网约车和传统巡游车因利益关系碰撞继而产生矛盾对立的情况层出不穷,影响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因此,我市网约车《管理规定》的出台既是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加强监督管理的现实需要,更是保障行业健康稳定的必然要求。目的是保障营运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维持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以便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
(二)填补制度空白的需要。现有的《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仅适用于传统巡游出租车,而网约车作为新兴业态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依法规范网约车发展,不是要限制其发展,而是结合互联网经济的新特点,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
(三)因地制宜的需要。国家《暂行办法》站在全国的高度上作出顶层设计,在原则上和方向上加以明确。由于全国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因此国家《暂行办法》并没有就涉及网约车经营管理的所有要素都作出明确的要求,而是为地方留足了充分的政策空间,鼓励各地在落实过程中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智慧,制定地方规定。
三、珠海《管理规定》编制的依据
(一)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3.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二)参考依据
1.京、沪、穗、深、津、渝等地的网约车管理政策;
2.《广东省出租车汽车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4.《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主要内容
《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发展原则。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道路资源、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适时调整网约车发展方式。
(二)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条件。除国家《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本市《管理规定》还要求非本市注册的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在本市设立二级或以上分支机构,服务器不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同步备份本市网约车运营数据等。
(三)明确车辆条件。国家《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车辆条件作出基础性要求,并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为此珠海《管理规定》对车辆排量、轴距、保险、外观、车龄等作了更细化的要求。
(四)规范经营行为。明确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其经营服务管理规范。网约车行业实施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施政府指导价,其计价方式、标准、规则的确立和变更须提前在网约车平台向社会公示。
(五)规范驾驶员服务行为。从保障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划分巡游车和网约车业务边界等方面考虑,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服务行为进行了规范。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交通运输、公安、通信、网信、发展改革、人社、人民银行、工商、商务、质监、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监管执法手段。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相关证照办理程序
申请获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流程与传统巡游出租车一致,有意从事网约车驾驶员的,按《管理规定》要求开具相关证明后,即可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经考试合格并与网约车平台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即可上岗。经审验符合我市网约车管理规定的车辆,由市交通运输局出具凭证。车辆所有人持该凭证到公安交警部门变更该车辆的使用性质后,市交通运输局核发该车辆的营运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