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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06-01
 《规定》出台的背景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通过贯彻实施《应对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应急体制机制逐步理顺,应急预案体系不断完善,应急装备设施和队伍建设得到强化,在防抗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抗震救灾、海难救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制度建设上,对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缺乏专门、系统的法规规范,有关要求均分散在相关法规和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通运输应急处置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有必要依据《应对法》制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各个环节提出统一、规范的要求,明确各方责任义务,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以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

·  《规定》的主要内容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共7章47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第二章应急准备,主要明确了应急能力基本建设规划、应急预案编制要求以及应急队伍建设要求;第三章监测与预警,主要明确了危险源管理和预警期的监测、应对准备要求;第四章应急处置,主要明确了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五章终止与善后,主要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的工作予以了规范;第六章监督检查,主要规定了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求;第七章附则,对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对以及一般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作了特别规定,同时规定了实施日期。

·  《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包括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终止与善后等活动,即涵盖了突发事件从预防到善后的全过程。同时,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含义进行了明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必须属于《应对法》所定义的突发事件范畴;第二,属于交通运输领域或与交通运输密切相关,需要采取交通运输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突发事件。根据《应对法》并结合交通运输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第二条将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范围明确为:“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交通运输中断、阻塞,重大船舶污染及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员,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就将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经营企业内部应急管理工作排除在外,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第一,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受我国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律法规调整。与我部职责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航交通安全分别由《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航空法》调整;只有当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安全事故演变为事故灾难,需要启动突发事件应对程序,适用的法律才转变为《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规定。
  第二,关于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经营企业内部应急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予以管理,不涉及社会和政府力量的广泛协调,不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  《应对法》的职责定位

  《应对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关和责任机关,同时将应急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终止与善后等具体职责均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各部门,《应对法》仅针对制定应急预案、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中的职责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政府的命令和要求,及时、有序、有效的参与各项应急工作。为此,本规定在“属地管理”的原则下,主要是按照《应对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交通运输部门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和具体要求。考虑到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是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相关职责的体制,与本规定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职责不尽一致,因此,在附则中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规定》的重点内容说明

  (一)关于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和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主要解决应急装备、物资保障基地建设、应急运力的储备问题。第六条对该规划的编制和发布予以了明确。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则根据《应对法》的相关要求,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予以了规范,明确了应急预案的编制层次、预案内容、制定程序、修订要求等内容。
  (二)关于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
  根据《应对法》的要求,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对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的要求,并在后续条款中对应急演练、应急培训、应急知识宣传与普及等工作予以了规范。其中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与其他应急力量提供单位建立合作关系。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建立合作关系。
  (三)关于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建立
  按照《应对法》的规定,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建立了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特别建立了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获取相关信息后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研究确定预防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相关信息。
  (四)关于应急处置
  按照《应对法》的相关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政府的命令或者要求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本规定没有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处置职责按照公路、水路等不同领域做出专业化区分,而是提出了一般性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分别对政府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对措施,通过列举的方式予以了明确,从启动应急预案、加强跟踪监测、组织应急力量等方面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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