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行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粤交执〔2014〕14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交通运输执法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对原《365bet.com官方网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4年6月10日修订)的处罚标准进行了修订。
一、《365bet.com官方网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制定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标准》时遵守的首要原则。根据处罚法定原则,首先,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裁量权条款作为依据。其次,在制定《标准》时是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范围设定行政处罚种类、设定行政处罚幅度和加重处罚情节。
(二)合目的性原则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查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授予交通运输行政机关某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都有特定的立法目的。所以,制定出来的《365bet.com官方网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符合立法目的的。
(三)过罚相当原则
在制定《标准》时,我们充分考虑各种量罚因素的构成、影响力大小等,以综合评定的方式来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量罚幅度具体细化为若干裁量格次,并规定每个格次所给予的不同量罚基准,以求接量罚最佳点,确保过罚相当,防止轻错重罚,重错轻罚。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我国行政处罚一贯坚持的原则。为此,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有利于教育被处罚人的原则,综合考虑判断违法手段、主观恶意等因素,确定对当事人违法的具体处罚标准。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出租汽车经营的八项处罚条款
根据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增加第一百六十六项至第一百七十三项的处罚项目: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出租车经营者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出租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例如: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详见《标准》第一百七十一项)
1.什么是出租汽车接受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2.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规定。
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如何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违法情节,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出租车市场的违法行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违法行为处罚设定为一个等级即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二)增加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十四项处罚条款
基于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次修订,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加第三百五十一项至三百六十四项的处罚项目: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临时变更客运线路或者站点;公共汽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公共汽车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公共汽车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损坏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在城市公共汽车站停放非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公共汽车站牌。
三、与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区别
本次的修订工作主要是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粤交执〔2014〕1409号),修订的内容上两者大部分是一致的。区别之处在于:
(一)我局结合自身的执法实践,增加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罚则。
(二)对于出租汽车方面的处罚条款,是按《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如《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对出租车的违法行为没有设定罚则的,则按《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法规、规章适用。
(三)对利用未取得营运牌照或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违法行为(俗称“非法营运”)适用《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详见《标准》的第一百六十四项)。
(四)处罚等级划分方面有所区别。省交通运输厅处罚等级划分有以下两种: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元。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元。即省交通运输厅的处罚等级设定是无论第一次查处还是第二次查处,都给予“拒不改正”的机会。我局认为第二次查处,仍给予“拒不改正”的机会。这样一方面处罚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带来执法难度。结合我局交通执法的实践,为有效地遏制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我局对第二次查处的情形,删除了“拒不改正的”,直接予以“责令改正,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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