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除公路水路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其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式样的通知》(安监总厅宣教〔2015〕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道路运输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汽车客运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驾培机构,城市客运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水路运输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港口营运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和港口危险货物营运,港口罐区类型含港口危险化学品罐区和港口理货仓储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含其实际控制人)、党委书记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组织编制考核大纲、基础题库,建立考核管理系统。
各辖区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市港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具体考核、证书管理工作。
交通执法机构负责相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市交通信息机构负责考核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并逐步实现与相关诚信系统信息共享。
市交通运输相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并接受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自任职之日6个月内,必须通过考核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第五条 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其所在的企业通过考核管理系统注册报名,提出考核申请,经考核部门审核,符合条件,方可参加考核,并按指定考点和考核时间参加考核。
第六条 申请参加考核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且有相关安全管理经历;
(二)申请参加考核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至申请考核之日,五年内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物品运输考核的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四)由企业正式任命或授权任命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第七条 申请参加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试的人员要填写《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提供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的任免通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考核工作实行培训与考核分离,培训实行市场化(可自学、企业自培、各协会或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培训),考核部门开展的考核不得收费。
第九条 考核部门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期考核,考核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通过考核系统随机答题,满分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一年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档案,一人一档,以备管理部门的检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参加专门的机构组织的教育培训,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一条 考核合格后核发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3年的教育培训证明,即可换发考核合格证。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重新考核合格后再换发考核合格证:
(一)换证人员工作岗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调整到主要负责人的须参加主要负责人考核;
(二)换证人员工作岗位出现行业内跨领域调整的须参加已更换岗位的考核;
(三)换证人员没有完成每年再培训学时要求的须重新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合格证全市通用,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考核合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负责考核部门处申请补发考核合格证。
第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初次取得考核合格证时即视为已在考核部门备案。
服务单位或职务、岗位发生变更时,应30日内通过考核管理系统企业端口申请更新信息,并在负责考核部门换发考核合格证。
第十四条 考核部门及交通执法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考核合格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口管理部门、交通执法机构按职责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考核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考核的;
(二)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