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水运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大中修工程(包括港口码头、疏浚和附属设施)等,均属本市水运工程安全监督范围,应当由市港口管理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市港口事务管理中心受市港口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市港口管理局和市港口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第二章 监督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两方面,并实施定量评价。
第六条 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一) 建设单位应当对投标单位是否具有水运工程相关资质、对拟投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二)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安全措施费用,安全措施费用应为工程合同额的1%-3%,此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条件。工程实施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的实际安全投入签认后支付。
(三)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开工许可证前30日内在市港口管理局申请办理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未申请施工安全监督或监督申请未获接受的项目,不得签发开工许可证。
(四)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督促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五)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六)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七)建设单位不得有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相关行为。
第七条 对勘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一)勘察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根据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二)在勘察过程中发现陆域水域地质隐患,应为设计施工提供准确资料并提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建议。
第八条对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一)设计单位应对其设计成果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水运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组成设计代表组或作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工地。
(三)设计代表组或设计代表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配合协作,帮助其准确、完整地理解设计意图,保证设计意图的正确实现。设计代表组或设计代表对施工中出现的地质、地形条件与原设计不符等新情况,应当根据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完善设计方案,保证水运工程结构安全和现场施工安全。
(四)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
1.对复杂地质构造、不利的自然环境等对工程安全施工可能构成影响的因素应予充分考虑。
2.对结构、工艺、工序、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产安全的安全和从业者职业健康的应提出专项措施。
3.对工程需要应当进行的危险工艺,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警示。
第九条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一)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 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和资质等情况;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三)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港口管理局报告。
(四) 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大纲,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中应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事故)记录。规模较大或危险性大的工程应配备专职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
水运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上岗。
(五)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理工程师应记录事故并独立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条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一)施工单位从事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和水运工程项目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技术交底、职业危害预防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制度、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单位对列入水运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设立专门帐户管理,专款专用,应当将安全费用全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
(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性质和规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应当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项目负责人不得少于36课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8课时,一般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从事水运工程施工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教育。
(七)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水运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八)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提供和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创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生产和生活条件。
(九)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十)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所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尽快完成整改。
(十二)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施工,识别并制定项目危险源台账、重大危险因素清单及其控制措施和计划。项目经理部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对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验算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并由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在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5.水上水下作业和高处作业;
6.爆破工程;
7.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十三)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十四)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悬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施工标志牌,标志牌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简况、施工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监督单位和安全举报电话等。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十五)水运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水运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本合同段劳务合作队伍的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十六)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施工单位要立即予以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检查单位。
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规、违章操作,被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在未经安全监督机构复检和下发复工通知前,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复工。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结果。
(十七)水运工程施工中,高处作业应当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上下须设置人行斜道、爬梯或电梯,通行要设置有护栏的通道,悬空的临边、孔隙口等应安设护栏或安全网,在无防护边缘或不稳定的高处作业应当系挂安全带等可靠的个人防护装置。
(十八)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避免双层或多层作业,当无法避免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撞装置和醒目的警示标志、信号等。
(十九)水运工程中的大型吊装作业,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应当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安全规程;大型吊装作业应单独编制相应的安全施工方案,并向参加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吊装作业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分工明确。
(二十)水运工程水上施工作业,施工船舶应当具有海事、船舶检验等相关部门核发的各类有效证书和作业许可,船舶操作人员应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施工船舶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穿救生衣,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水上施工区域及船舶作业、航行的水上、水下、空中和岸边障碍物等进行实地勘察,制定防护性安全技术措施。
(二十一)大型机电设备安装作业,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在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制定安装安全技术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对设备焊接、设备接地电阻等重要部位,应当经有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验收。
(二十二)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季节的变化及时调整现场的安全控制要点,在雨季应制定防洪、防汛、避雨措施;在冬季应制定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等措施;在高温季节应制定防暑、降温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工程安全受监登记环节:
(一)招投标后,建设单位在市港口管理局领取《珠海市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申请书》(附表一)和《珠海市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附表二),按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关资料到市港口管理局。
(二)收到申请书后,市港口管理局进行安全监督登记前提条件审查:如安全监督申请资料齐全,在七个工作日内编制《珠海市水运工程监督管理登记书》(附表三);如不齐,建设单位应当在七日内补全。
(三)《珠海市水运工程监督管理登记书》经市港口管理局和建设单位双方盖章生效后,同时向建设单位发送《珠海市水运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附表四),市港口管理局正式与该工程参建各方建立工作联系。
(四)对于未办理安全监督申请手续的工程,市港口管理局可向建设单位发出《要求办理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附表五),责成其补办全部手续。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此通知书的7日内到市港口管理局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工程正式开工前安全和文明施工条件审查环节:
(一)完成安全受监登记后,开工前各参建单位应审核施工现场的开工前提条件是否完善。施工单位应在正式开工7日前将《珠海水运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认真填写,并交建设单位审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上报市港口管理局,并按审查表指引的资料清单,准备有关资料,资料由现场监理人员现场收取、检查、审核并签字盖章。
(二)市港口管理局接到《珠海市水运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后,立即与施工单位约定前提条件审查时间;如工程不会在近期开工,则企业应当在工程正式开工7日前通知市港口管理局进行前提条件审查。
(三)各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给市港口管理局存档:
1.《珠海市水运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
2.工程项目专(兼)职安全员的配置数量、名单及安全员证;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监理审批的各类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4.工程分包情况,经济承包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目标及分解);
(四)市港口管理局工作人员携带后续监督环节所需表格等资料到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五)开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包括:
1.如现场检查合格,由市港口管理局签发《珠海市水运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并同时发送《珠海市水运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和《珠海市水运工程安全监督交底记录》,程序完成;
2.如现场检查不合格,相关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直至合格,开工日期顺延;
3.如有违法行为,市港口管理局应当调查取证,进入调查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环节:
(一)市港口管理局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程序和方法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的重点部位、重点工序、特种机具、特殊季节或气象情况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或核验,检查拟采用评分的办法,并针对检查情况发出《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附表六);
(二)对于市港口管理局发现的或社会投诉属实的安全事故隐患或不文明施工行为发出《珠海市水运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七),施工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对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经监理检查后,施工单位应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交《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报告书》,并配合市港口管理局工作人员做好整改措施现场复核工。
(三)对于未按照《珠海市水运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施工单位,由市港口管理局发出《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附表八),施工单位应当按时停工整改后向市港口管理局上报《复工申请书》直至市港口管理局复检合格签字盖章后,方可恢复施工。
(四)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不文明施工行为的施工项目,市港口管理局应当发出《停工通知书》(附表九)。有关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全面停工整改,之后向市港口管理局上报《复工申请书》直至市港口管理局复检合格签字盖章后,方可恢复施工。
(五)发生工程伤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按程序逐级报告,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交《珠海市水运工程安全事故快报》(附表十)。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环节: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内容(总体交工),并且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处理完毕,应当提交内部日常安全检查纪录、安全文明施工总结、各阶段的安全评价资料、安全监督过程等有关文件资料,并填报《珠海市水运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附表十一),由监理单位签署评价意见后,到市港口管理局申请安全评定。
(二)市港口管理局对受监工程(工地)派员实地检查,确认工程完工、场清、竣工资料齐全后,对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综合评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出安全评定意见,供交工验收部门审议。
(三)未经市港口管理局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竣工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组织验收或直接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凡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水运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开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申办安全受监登记的,市港口管理局应当责令其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请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批准开工的,市港口管理局应当责令其停工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未经市港口管理局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竣工评定或评定合格的工程,不能组织验收或直接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办事流程图及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