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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出租小汽车承包费的通知(废止)
    发布日期:2008-12-10

各出租小汽车经营公司:

为了合理调整出租小汽车经营企业、营运牌照持有人和驾驶员的收益关系,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与健康发展,结合目前出租车行业出现的客源总量萎缩、经营困难等实际情况,根据《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省政府2008年第125号令)第二条第三十一项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12月1日起,我市出租小汽车承包费(俗称车租)、牌照承包费(俗称牌租)实行政府定价,暂时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市区出租小汽车承包费(含牌照承包费、车辆折旧费、公司综合服务费)每辆每月最高不超过12800元,其中牌照承包费每副每月最高不超过6200元,公司综合服务费每辆每月最高不超过3800 元;斗门出租小汽车承包费每辆每月最高不超过9200元,其中牌照承包费每副每月最高不超过3000元,公司综合服务费每辆每月最高不超过3400元;机场出租小汽车承包费每辆每月最高不超过8900元,其中牌照承包费每副每月最高不超过4500 元,公司综合服务费每辆每月最高不超过2900元。

二、各出租小汽车经营公司、牌照持有人和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所签合同约定的出租小汽车承包费、牌照承包费、公司综合服务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必须将收费标准下调至上述标准范围以内;等于或者低于上述标准的,维持不变。

三、所有在岗出租小汽车驾驶员均为本定价措施的共同受益人。

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交通局                  珠海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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