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以下相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教学管理、安全管理、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结业考核、教学车辆设施设备管理、诚信承诺、学员投诉受理、档案管理、培训收费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专职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经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操作教练员经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3%;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相应教练车总数的10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管理人员包括:培训机构负责人、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员、安全管理、计算机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岗位人员。具体要求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培训机构应熟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持有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结业考核员按教练车总数的5%配备,不少于2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教练车技术参数、技术状况与配置、标识要求。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车载计时计程终端、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技术状况达到二级车以上等级;具体要求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培训机构配备的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其中,从事一级(综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数不少于8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专项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综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数不少于4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专项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专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训练场地规模、训练项目、场内训练道路、办公教学与服务设施、教室、教学设施设备、安全条件、环境条件等要求,具体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以下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教练场地面积:一级(综合):不少于70000平方米,二级(综合)不少于57000平方米;一级(专项):不少于33000平方米,二级(专项)不少于17000平方米;三级(专项)不少于10000平方米。
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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